行贿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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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贿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什么?

  导读:行贿罪,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,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。那么在行贿犯罪的认定中需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?下文为您详细介绍,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行贿犯罪。

  (一)谋取不当利益
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及意见的规定,谋取不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,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。在招投标、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,违背公平原则,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,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  (二)国家工作人员

  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依国家工作人员论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,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,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灾款物的管理,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,土地征收、正有补偿费用的管理,代征代缴税款,有关计划生育、户籍、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贪污公共财产的,以贪污罪论处。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,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,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。

  (三)属于行贿罪的其他规定

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有关规定,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论处。

  (四)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

 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不是行贿。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也不属于行贿行为。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,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 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比如北京海淀区郭某行贿案,73岁的退休工程师郭某为使孙女考上某艺术高校,而向高校系主任金某(另案处理)行贿五万元,因孙女的文化课成绩未达到调档线未被录取,郭某举报了金某。郭某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,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,考虑到郭某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前,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,因而决定对他免于刑事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