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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讨回恋爱期间钱财 两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获刑

恋爱期间,为表达爱意,恋人们互为对方购买一些礼物,再正常不过。分手后,一方要回部分钱财,也无可厚非,而如果通过非法拘禁、并将人打伤的方式索要这笔钱款,可就触犯法律了!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,两名男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
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韦某某在恋爱期间,吴某为韦某某花销部分钱财。后二人分手,被告人吴某要求韦某某还钱。2017年1月26日晚,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要钱,在对其进行殴打后,又强行将韦某某带至一宾馆内,由吴某看管。2017年1月30日上午,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让韦某某还钱,并有殴打行为,造成轻微伤。案发后,被告人吴某赔偿韦某某15000元,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韦某某6000元,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

法院认为: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为向韦某某索要债务非法限制韦某某的人身自由致轻微伤,且有殴打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具有殴打情节,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吴某前往公安机关是处理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,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,且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故其不构成自首。案发后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有一定过错,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。综上,结合被告人吴某、王某某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