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

什么是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”?

导读:什么是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”?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。下面小编主要从刑法规定、犯罪构成、立案标准、量刑标准、其他问题等方面对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”进行解读。

(一)刑法规定

刑法第214条规定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(二)犯罪构成

1、主体:一般主体,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;

2、客体: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;

3、主观方面:故意,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。如果行为人不知情,不构成本罪;

4、客观方面: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。经销包括批发、零售、代销等形式。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,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,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,即可以认定为明知。

(三)立案标准

根据《规定(二)》,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
1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;

2、尚未销售,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;

3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,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。

(四)量刑标准

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,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,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(五)其他问题

1、关于“销售金额”的认定:

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。

2、关于“明知”的认定: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明知”,

(1)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、调换或者覆盖的;

(2)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、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;

(3)伪造、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、涂改的;

(4)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。

3、本罪未遂犯的认定: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(未遂)定罪处罚:

(1)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,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;

(2)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,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,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