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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见死不救致夫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

导读:个案件的发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,发生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更值得关注。就本案而言,责任感和伦理道德的缺失、法制观念的淡薄,造成了一个家庭的巨大悲剧。

案情直击

孙某(女)于1983年同胡某(男)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,1997年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,孙某多次提出离婚而胡某却不同意。2001年某日下午,被告人孙某回家时,发现胡某躺在床上,口不能语,身不能动,不省人事,孙某见状,既不将胡某送医院诊治,也不请医生诊断,而是和其弟将胡某抬到大门外的地上通风,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。第二天晚上,孙某又和其弟将胡某抬到一间闲置的小屋,放在床上不予照料,致使胡某死亡。

后经法院判决,以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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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2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20条规定: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。

检察官寄语

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,这包含了对扶养一方的健康、生命的关心,照料和救助,被告人孙某在发现其丈夫胡某不省人事后,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,但孙既不将胡送医院诊治,也不请医生诊断,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,反而将不省人事的胡某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中,致使被害人胡某长时间得不到救助,病情延误而死亡。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一个案件的发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,发生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更值得关注。就本案而言,责任感和伦理道德的缺失、法制观念的淡薄,造成了一个家庭的巨大悲剧。婚姻是爱情的结晶,在日常生活中,夫妻双方要理解、宽容、互助互爱,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当婚姻失去了意义,夫妻之间已经出现了感情分裂等现象,如果没有维持下去的希望,一定要通过协商、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。本案中孙某的做法,不仅断送了自己,更是一个家庭的毁灭,这种愚昧而又不负责任的做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。